一般《生育服务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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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一般《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发放程序
审批对象 个人
审批内容 一般《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发放程序
设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申请条件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
办理材料 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两寸两张合影照片
办理流程 1、村(居)宣传员每月对辖区内依法办理结婚手续并符合生育政策自愿要求生育的家庭进行访视。对结婚后生育一孩的,生育二、三孩已怀孕的,均填写《符合生育政策人员审核花名册》(村(居)宣传员填写)。
2、每季度下旬对已填写《符合生育政策人员审核花名册》人员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中公示10天。
3、每季度末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结婚证、户口本及花名册报乡(镇)场计生办审核。
4、乡(镇)场计生办由专人审核,对符合政策人员以函告知,并打印《符合生育政策人员审核花名册》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一份发村(居)委会留存;一份与村(居)级原始件一并乡(镇)场级存档)。《生育服务证》由乡(镇)场计生办审核人填写,即核即发。
5、村(居)宣传员须在一周内将《生育服务证》送到生育对象手中。
告知方式 村(居)宣传员须在一周内将《生育服务证》送到生育对象手中。
办理期限 一个季度
受理单位 乡(镇)场级计划生育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96-5622028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9:30——13:30  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9:30   (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 乡(镇)场级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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