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路政海事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其他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8 
单位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和硕路政海事局(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规范性文件】
公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业务大厅 向社会公开 1262 《关于重新制定&lt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gt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68号   保留 和硕路政管理局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要求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6、送达阶段:《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接到举报或移交的应当受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审查、受理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3、作出处理决定前拒绝或延迟告知当事人相关合法权利的。
4、在责令改正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和硕路政海事局(2-2)   依法对已交付使用的公路,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路政管理   【法律】
【法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已交付使用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路政管理。
【规范性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社会组织 业务大厅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和硕路政管理局 1.检查阶段: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阶段: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2.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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