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3
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和硕县司法局(3-1)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 法制科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司法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州司法局党委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州司法局名义表彰,或按照程序报请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考评初审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不顾事实,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表彰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和硕县司法局(3-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础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 | 【规章】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法制科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司法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推荐考评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考评初审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不顾事实,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表彰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和硕县司法局(3-3)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调解员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四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 基层股 | 向社会公开 | 1 | 无 | 保留 | 和硕县司法局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推荐考评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批表彰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考评初审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不顾事实,滥用职权违规办理表彰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上一篇:
和硕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