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发布:2017-01-25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10
单位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和硕县环境保护局(1-1)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企业、公民 | 和硕县环境保护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和硕县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2.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 3.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排污费据为己有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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