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教科发〔2017〕102号
关于人大40号《关于设置和硕县二中至乌什塔拉乡校车建议》的答复
《关于设置和硕县二中至乌什塔拉乡校车建议》(第40号)答复如下:
校车安全关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我县所有公交车不符合校车安全防范要求,且所有公交车为私人经营,不能保证学生乘车人身安全。
校车牵扯到公安、安监、交通等多个部门,按照校车管理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由于我县教育系统无学生往返路费专项资金,故无法减轻学生往返路费经济负担。
待我局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但近期这个问题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请见谅。
和硕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