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三年教育资助政策
(一)农村学前“双语”公用经费补助
“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幵支范围包括:水电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图书资料费、园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炊具更新、购买低值易耗品、教师培训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
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100元。
(二)农村学前“双语”取暖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三)农村学前“双语”幼儿伙食补助
学前“双语”幼儿伙食补助经费按每位幼儿每年1450元。伙食补助资金不直接拨付个人,由学前“双语”幼儿园统一管理使用。伙食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购买蔬菜、清油、面粉、大米、肉、水果、牛奶等伙食材料。购买伙食材料必须确保卫生条件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450元。
(四)农村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经费
学前“双语”幼儿免费读本经费按每生每年130元标准安排。免费教科书范围包括:幼儿读本、教学挂图、教学图片,教师参考书,教学光盘的配发与更新等免费读本由自治区本级采购后,向各地配发,资金不拨付各地。
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资助标准:小学生1250元/每生每学年,初中1500元/每生每学年,特教学生1750元/每生每学年。
2、 农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标准:免费教科书每学年国家按小学90元,初中18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据实全额承担。
3、农村学生公用经费补助
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4、农村中小学取暖费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资助标准:生均120元/人/学年。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等都由办班城市财政按每生每年8000元经费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每生每年2700元承担学生的探亲交通费和部分学习、生活及医疗保险费用,并每年安排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700元。
(二)区内高中班经常性经费
资助对象: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库尔勒、哈密、阿克苏、喀什、伊宁、库车共11个内初班办班城市开办区内高中班,解决区内初中班未升入内地高中班学生的就学问题,在校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暧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都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经费解决。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免学杂费对象
我区免学杂费对象为南疆四地州普通高中学生和其他地州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地(州、市)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将由自治区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结合各地上报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有关数据确定。
(2)免学杂费标准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07年自治区普通高中分类收费标准》(新发改收费〔2007〕1497号)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每生每学期600元。
(四)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奖励对象: 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奖励对象: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12年在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供一次性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用。
资助标准:考入区内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500元,考入区外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
三、普通高校大学生资助政策
(一) 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
1、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 2799号)文件规定,发放范围包括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受援地区82个县和177个团场的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困难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
2、资助对象:(1)农村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学生。(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3)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3、实施期限:暂定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4、实施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5、资金来源:列入“十三五”对口援疆规划,从19个对口援疆省市援疆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