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和硕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和硕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旅游安全事故,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我县旅游形象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硕县域内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物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事发乡政府领导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事发地乡政府和景区管委会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 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分级负责。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必须准确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责任、权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
责,把握最佳应急处置时间,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和硕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旅游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旅游局、广电局、工商局、质量和技术监督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信访局、公安局消防科、金沙滩管委会、金沙滩旅游公司、保险公司、事发地乡镇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旅游局。
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是负责协调、指导本县范围内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对危机进行影响分析;对灾害进行分级分类;制定危机处理和控制策略;善后处置策略;确定对媒体的宣传口径和对内部的沟通要点;制订各部门的协调方式;实现资源共享、统一调度。
二是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三是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救援。
(二)办事机构。
1、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本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适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旅游局负责牵头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协助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拨付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资金。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旅游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旅游事故的救灾物资供应和旅游事故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及时组织救治和运送受伤游客。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涉及区域的公交调整及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处理旅游事故工作。
县公安局消防科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理旅游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安全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较大以上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疏导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质量和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各类旅游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工作。事发单位要及时报告,即时处置。
县金沙滩管委会、金沙滩旅游公司对金沙滩景区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和处置,负责信息
上报。
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三、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乡镇政府分管旅游领导应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辖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风险隐患,适时发布本辖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县旅游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县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禁止令和解除令。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级。
特大(Ⅰ级)事故,是指一次事件造成10 名以上旅游者重伤或5名以上旅游者死亡的,或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影响重大的恶性事故,或一次造成50 名以上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 名以上旅游者中毒死亡的;
重大(Ⅱ级)事故,是指一次事件造成1 至4 名旅游者死亡,或造成5 至9 名旅游者重伤,或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的重大事故,或20 至49 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1至4 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
较大(Ⅲ级)事故,是指一次事件造成1 至4 名旅游者重伤,或一次造成1 至19 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的;
一般(Ⅳ)事故,是指一次事件未达到较大(Ⅲ级)及其以上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二)分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求援工作组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启动旅游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时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请求救援。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求援工作组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相关县直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应急救援。
五、救援机制
(一)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事发地乡镇政府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县旅游局和本旅行社报告情况;组团旅行社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县旅游局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经营者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置有关事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对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县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县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及本旅行社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县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若县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县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县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有关情况,
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县旅游局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及本地旅行社报告。
(2)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食品监督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县旅游局应向县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县旅游局应指导、协助旅行社积极采取救援措施,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等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和承办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县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四)现场处置。
旅游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等级标准,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旅游应急机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应急机构、联动单位、事发地政府或相关单
位负责人组成。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职责如下:
1、执行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医疗、物资保障;
3、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及时将现场情况向领导和指挥机构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稳控工作,安抚游客;
6、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7、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五)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应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并保证24 小时畅通。
(六)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必须经州人民政府或巴州旅游局审核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后统一发布。
(七)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和主要旅游管理单位应在1 周内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对重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专题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后期处置
善后工作。各旅游应急机构和相关单位(企业)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保险理赔。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应保险单位应按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调查与评估。各旅游应急机构会同事发地政府或相关单位(企业)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书面报县旅游突发应急事件指挥部。
七、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旅游局在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在1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初报,2 小时内用文字报告,县旅游局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旅游局接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卫生、食品监督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八、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一般、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应急处置;重大以上突发旅游事件发生后,除事发地乡镇按乡镇预案进行人员调用外,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二)财力保障。
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需县财政负担的由财政解决。
(三)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消防队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储备、调拨方案,并对储备物资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四)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防控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数据库,掌握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确保紧急状况交通运输可靠、安全、及时。
(六)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要切实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和保卫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其他工作。
事发地派出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事发地村级组织(社区)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九、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旅游局要组织各旅游经营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进行应急演练至少1 次以上,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企业应急能力水平。
(二)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政府、县旅游局和旅游经营者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个体经营者的培训,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工程抢救
等相关知识,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意识。
(三)奖惩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县旅游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十、附则
(一)名词解释。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预案演练和事件处置工作经验,不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年修订一次。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