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01-2300-2010-0000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0-05-18
文 号 和政办发〔2010〕90号 主 题 词 应急预案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应急工作 预案 通知 载体类型 电子
关于印发和硕县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和硕县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应急工作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和硕县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新疆自治区气象条例》、《和硕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和硕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雪)、冰雹、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持续高温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按照和硕县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四)原则。
    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气象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有义务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有关的应急工作。
    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合力。
    (五)标准。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或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
    ②死亡30人以上;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和硕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广电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武警中队主要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各乡镇应设立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在县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辖区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二)职责和任务。
    1、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部署全县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是否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并做好协调工作;向县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为本级政府启动和终止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审查突发性气象灾害新闻报道,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通报;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县发改委: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县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乡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县政设施的防灾检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县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通信线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气象局对收集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及时报送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二)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有关气象灾害信息后,立即组织会审,属于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三)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气象探测系统、气象信息和气象灾害信箱传输系统、气象预报分析处理系统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2、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指挥部决定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2、协作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安排,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将名单报送指挥机构办公室。
    3、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联络、通报信息,收集预案具体落实情况。
    4、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
    5、乡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二)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依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救援情况。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批准后,方可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光纤通信和网络通信为主,无线和卫星通信为辅的稳定可靠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气象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和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4、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雪)、冰雹、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冻害、持续高温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三)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及其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四)宣传和演习。
    1、县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并会同新闻、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制定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2、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六、总结和评估
    (一)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县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二)灾害保险。
    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做出赔偿。
    2、鼓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七、附则
    (一)沟通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县级指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乡政府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相关指标。
    1、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结冰、雪崩、连阴雨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因气象因素作用而引起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电线积冰、道路结冰、森林(草原、城市)火灾、农作物病虫害、空气污染等灾害。
    2、上报气象灾情损失内容:
    受灾人口:受灾总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造成饮水困难人数、转移安置人数等。
    社会影响:疾病名称、发病人数、停课学校数、道路堵塞等。
    工业影响:停产工厂数、设备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等。
    农业损失:受灾作物名称、受灾面积(以亩为单位,下同)、成灾面积、绝收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牧业损失:牲畜损失头数、影响牧草名称、受灾牧草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林业损失:树林损失数((以万棵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等。
    交通业损失:汽车火车停用时间(小时)、汽车等交通工具损毁数、直接经济损失。
    电力损失:倒杆根数、断线公里(或千米)、停电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通讯损失:通讯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基础设施损失:倒塌损坏房屋间数、铁路公路损坏长度(公里)、损坏桥梁涵洞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商业影响:停业商店数、商业收购、储运、销售等直接经济损失。
    水利方面的影响:因洪涝水毁的水库(大中小型分别统计)、塘坝座数、防洪堤决口处(并标名地点)以及相关的江河洪水流量、洪峰水位及其比较值、因干旱引起的水利发电、工农业用水、人畜饮水困难等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损失: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实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以上各项经济损失额以万元为单位。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和硕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值班电话:562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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