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01-2300-2011-0001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1-06-25
文 号 和政办发〔2011〕94号 主 题 词 应急预案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自然灾害 救助 应急预案 通知 载体类型 电子
关于印发和硕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和硕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自然灾害   救助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1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汉文15份
 
和硕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配置救灾资源,提高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硕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2 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灾区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方面的协调事宜;
(5)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组织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
(7)负责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3 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救灾应急指挥长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协调。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民政局:承办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因灾害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寻找死亡和失散人员。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县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因灾毁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县建设局: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城乡房屋抢修排险,解决城镇饮水困难。
县国土资源局: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帮助、扶持灾民在农业方面的生产自救。
县畜牧局:负责受灾牲畜的救治和疫病预防。
县卫生局:负责伤病员的救治;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因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测、预报、警报发布。
县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
县水利局: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宣传报道。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用电线路的架设。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共同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挥通讯设备的开通。
2.4 驻县部队的职责
驻县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县、乡镇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3.1.2 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专款专用。
3.2 物资准备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动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乡镇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4 救灾装备准备
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GPS等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县、乡镇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相关业务培训。
3.5.2成立由驻县部队和消防部队等部门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驻临部队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3.5.3 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6预案及演练
3.6.1 各乡镇政府、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乡镇、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3.6.2 救灾工作预案制定后应报县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地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及指挥和响应能力。
3.7 社会动员准备
3.7.1 建立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7.2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自然灾害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4.1.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作出灾情预警,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报告
4.2.1.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我县(街道)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1.2 灾情报告程序
(1)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乡镇政府在灾害发生1小时以内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州政府及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部门每天11时之前向州民政局上报。
(4)灾情核报。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数据向州民政局报告。
4.2.2 灾情核定与发布
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灾情发布需经县民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并报县政府批准,报州政府同意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相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5.2四级响应
5.2.1响应启动条件。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即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下。
5.2.2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州民政局报告灾情;
③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县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灾情快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2.2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5.3.三级响应
5.3.1响应启动条件。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林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即可启动三级响应。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3.2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州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③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①必要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②根据灾区需求,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
②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③灾害发生24小时以内编发《灾情快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3.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5.4二级响应
5.4.1响应条件。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即可启动二级响应。
①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 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⑤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并保持与市民政局的联络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率县直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①县民政局立即会同县财政局向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州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②根据灾区需求、民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③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②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州民政局,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灾情快讯》,报送州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③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④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4.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5.5 一级响应
5.5.1响应条件。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即可启动一级响应。
①死亡1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死亡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4)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响应措施
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以县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③立即向州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与州民政局保持联络畅通。
(3)灾情发生6小时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县民政局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①县政府向州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立即向州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②根据灾区政需求、民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③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②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县委、县政府以及州民政局,并通报县直有关部门。灾情发生1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讯》,报送州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③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④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捐赠活动。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各乡镇在1月20日(10月20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县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和需救济人口花名册。县民政局应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救济工作方案。根据各乡镇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县财政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春冬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6.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 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一般每2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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