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01-2300-2012-0000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2-04-20
文 号 和政办发〔2012〕53号 主 题 词 应急预案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应急工作 预案 通知 载体类型 电子
关于印发和硕县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和硕县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应急工作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和硕县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草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片区、各乡镇制定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加强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保护灾区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农牧民群众财产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的原则。坚持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应对草原火灾的长效机制。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草原防火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草原火灾,是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性质特别严重的草原火灾;产生重大影响的草原火灾,是指受灾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各类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由本县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五)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等级。
    1.Ⅰ级(特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⑶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⑷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⑶ 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⑶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和硕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和硕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为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气象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
    ⑴ 在和硕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⑵ 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⑶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⑷ 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⑸ 研究决定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3.各成员单位在草原防火方面的职责:
    ⑴ 县畜牧兽医局、草原防火办:负责草原防火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⑵县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办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⑶县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⑷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管理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⑸县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及火案侦破工作。
    ⑹县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协调当地水利部门修复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⑺县交通局:负责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⑻县民政局:负责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审定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⑼县卫生局:负责火灾伤员救治、灾后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⑽县环保局:负责火灾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⑾县旅游局:负责草原旅游景点防火宣传,检查督促草原旅游景点防火措施的落实,处置草原火灾中涉及游客的有关事宜。
    ⑿县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草原防火宣传指导,在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及时安排火险天气预报的播报。
    ⒀县气象局:负责提供草原防火期天气预报,适时发布火险天气警报,为扑救现场提供天气预报和人工降水服务。
    ⒁县电信局、移动和联通公司:负责协调通讯企业,保障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畅通。
    ⒂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县草原防火办公室
    1.县防火指挥部下设草原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县草原监理所所长担任。
    2.主要职责:
    ⑴ 承担全县境内草原防火日常工作,完成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⑵ 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⑶ 拟定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报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经常性演练,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⑷ 组织检查全县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县草原火情,发布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⑸ 组织实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群防群治、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⑹ 督促各乡镇查处草原火灾案件。
    (三)指挥部工作组。
    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以下工作组:
    1.扑火组:由县畜牧兽医局领导任组长,县林业局、公安局消防科、水利局、气象局、环保局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扑火力量;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扑救情况;全部余火扑灭后,部署火场看守人员,监督火场看守移交,组织扑火人员安全撤离。
    2.后勤保障组:由县畜牧兽医局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交通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机具、燃料、食品等),保障前线扑火需要;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安排扑火人员食宿;组建和架设临时通讯系统。
    3.治安保卫和疏散组:由县公安局领导任组长,县畜牧兽医局、交通局、旅游局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隔离封锁、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火场物资保卫;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牲畜和物资转移;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
    4.医疗防疫和生活救助组:由县民政局领导任组长,县卫生局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和管理火灾现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医疗救助和灾后卫生防疫;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5.信息汇总发布组:由县畜牧兽医局领导任组长,县广电局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文字综合、影像资料收集、火情、火灾数据信息汇总,配合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新闻发布工作。
    6.专家组:
    县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草原防火专家组,为草原防火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火险预测。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由县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草原火险形势,发布全县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高火险天气,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草原高火险天气警报。
    (二)火灾监测。
    1、制定防火期,根据本县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每年的3月15日—6月15日为春季草原防火期, 9月15日—11月15日为秋季草原防火期。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灾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2、县草原防火办利用国家农业部草原火灾监测中心、国家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辖区域进行核实。
    3、县草原防火办室应当组织经常性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三)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草原防火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草原火灾的报告,必须及时、迅速、准确、就近就地层层上报。
    (四)报告内容包括:
    1.地点。发生草原火灾的乡、村地名和准确位置;
    2.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3.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4.人员伤亡、牲畜死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5.气象状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气象情况;
    6.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 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草原火灾
    ⑴ 事发地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⑵ 县草原防火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
    ⑶ 县草原防火办公室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并与事发地的火灾区域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当地扑火工作,做好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
    ⑴ 县草原防火办公室接报后,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⑵总指挥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视需要组成各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⑶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⑷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⑸由县应急办和县草原防火办分别向自治州应急办及自治州草原防火办报告火情。
    3.Ⅱ级、Ⅰ级响应:
    ⑴县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州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Ⅰ级响应。
    ⑵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二)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三)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四)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乡镇(场)政府及村委会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六)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县草原防火办公室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七)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根据草原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对草原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二)火案查处
    发生特、重大草原火灾后,县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公安、检察、畜牧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特、重大草原火灾处置结束后,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火灾改进措施和恢复当地群众生产、恢复植被措施,写出调查报告,按程序上报自治州、自治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和硕县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草原火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民兵扑火队伍的培训,必要时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七、附则
    (一)预案的更新与管理
    1、根据草原防火工作需要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与更新预案。
    2、各乡镇参照《和硕县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乡镇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
    火灾扑灭后,指挥部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草原防、扑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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