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和硕县201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和硕县201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和硕县境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五)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六)地质灾害应急分类。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成立和硕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和硕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 |
坎·巴太 |
县委副书记、县长 |
副总指挥: |
黄新怀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
李永海 |
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 | |
张 卫 |
副县长 | |
布日古代 |
副县长 | |
孙丽英 |
副县长 | |
乌买尔江·肉孜 |
副县长 | |
巴音孟克 |
副县长 | |
成 员: |
班文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
王作联 |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 |
蒋建平 |
县商务经信委主任 | |
刘廷贵 |
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 |
蔡晓茵 |
县民政局局长 | |
刘 鹏 |
县财政局局长 | |
李巴特 |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 |
张亚麟 |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 |
罗振军 |
县住建局局长 | |
朱建新 |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 |
张建峰 |
县水利局局长 | |
陈培其 |
县农业局局长 | |
韩志强 |
县林业局局长 | |
杜 盖 |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 |
冯德玺 |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 | |
方济平 |
县卫生局局长 | |
杨亚军 |
县安监局局长 | |
郭 彬 |
县气象局局长 | |
韩 凌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 |
陈龙华 |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 |
刘栋梁 |
中国电信和硕县分公司经理 | |
冯永利 |
国网新疆和硕县供电公司经理 | |
那木且 |
县应急办副主任 | |
刘春光 |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
吉米格提 |
县畜牧兽医局草原站站长 | |
张义权 |
特吾里克镇镇长 | |
托 来 |
塔哈其镇镇长 | |
马月红 |
乌什塔拉乡乡长 | |
依布拉音·努尔 |
曲惠乡乡长 | |
王彩娟 |
苏哈特乡乡长 | |
陈仕华 |
新塔热乡乡长 | |
木·巴特巴依尔 |
乃仁克尔乡乡长 |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李巴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乡(镇)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地段的抢险工作,并负责人员转移安置、险情巡查、信息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指挥长职责: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召开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会议,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防灾救灾经费和物资。根据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现状,批准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应急预案。
2.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总指挥长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按照分工要求各负其责,组织落实抢险人员和物资;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3.行政区责任人职责:各乡镇、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地质环境负总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完成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和抢险任务。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人员与工程抢救。
县应急办:承接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灾情报告;请示总指挥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时调运人员、物资、车辆等工作;同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事件和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事件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及时到岗,组织灾害抢险所履行的职责、工作效能及执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等情况,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行政责任。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专家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公安局:负责调动公安消防部队维护抢险时的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人武部: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居民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埋压人员进行抢救,开展工程抢险。
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进行危房排查、检测、鉴定;配合灾区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督促指导灾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作好灾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作好相关河流的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做好灾区供水恢复工作。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督促、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员工避险转移,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电力公司:组织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点领域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林业局:负责抢险木料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依法对河道内阻水树木进行采伐,及灾后树木种植规划、恢复林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参加灾情调查,及时提供林业灾害损失情况。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采取措施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消除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中国电信和硕县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提供通信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2.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难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汛情的监测,通报汛情动态。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的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做出预报并及时通报。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灾区所需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人武部: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县电力、通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食品供应。
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6.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折、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州政府,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处置的新闻报道,预警性信息在媒体的公告。
7.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预算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筹措救灾专款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8.次生灾害防范。
县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安监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扩大。
9.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三、监测、预报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州国土资源局、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2.信息收集与分析。县国土资源局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3.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针对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标示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场)长和村委会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农牧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农牧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还要速报受威胁的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戒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群众转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临灾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人员和有关专家对险情调查、会商,确定抢险避灾方案。根据灾害成因、规模、类型、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二)灾害应急响应。
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在12小时内向州主管部门上报,并直接速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时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开展。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州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开展。
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向自治区、州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州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
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州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州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下开展。
(三)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善后处理。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
(二)县发改、住建部门要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县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四)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五)相关单位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挥部。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使应急防治与救援演练常态化,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根据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必需的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同时保证与上级部门联系畅通,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技术储备和保障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专家组在现场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依据,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方面,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及损失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援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 。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七、监督管理
(一)应急预案演练。为提高乡镇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水平和基层干部群众面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变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或避免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县应急办、国土、民政、安监、公安、气象、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演练,全县各乡镇(社区)负责人到现场观摩。
(二)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三)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预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