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E001-2100-2017-0000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6-21
文 号 硕政办发〔2017〕54号 主 题 词 政府规章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关键字 公益性岗位 规章制度 载体类型 电子
关于印发和硕县公益性岗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公益性岗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www.det365办公室

                                                                               2017621

 

和硕县公益性岗位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硕县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919号)及《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由其提供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协助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由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三)党政机关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文印、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有和硕县户籍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及其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七)失去土地(政府征地)且符合前六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录用

需录用和补充的公岗人员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提供乡镇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报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录用。凭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开具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办理相关上岗手续。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1.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部门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每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3年,由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工单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换岗、顶岗。                    

3.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经报人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调至其他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解除劳动关系。

4.“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时间不受3年期限制,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81231日前核准享受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岗位补贴。“4050”人员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上述23条办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第十二条规定,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公益性岗位数量的核定及待遇

1.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数量,根据核定编制数确定,如编制数有空缺,按照空缺数根据实际确定公益性岗位人数,经县人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补充。

2.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待遇由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均劳务派遣组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表,于次月5日前报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结合用人单位上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将岗位补贴转入用人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考勤情况发放;社保补贴由劳务派遣组织按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

 3.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享受待遇:应发岗位补贴1200元(实发岗位补贴911.25+个人应缴纳社保288.75元)+财政拨款社保701.5+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31.8=1933.3元。

1)在核定编制数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保补贴701.5元(五金),岗位补贴1200元,由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资金承担。

2)编制数以外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岗位补贴1200元,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社保补贴701.5元(五险),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以上社保补贴额度以当年的缴费基数核定。

4.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工作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监督

1.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需向劳务派遣组织如实上报人员在岗情况,如因用人单位管理不严,发生弄虚作假、人岗分离、吃空饷、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休和病退(职)、退休手续的人员占用公益性岗位及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严格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不按时上报人员在岗情况报备的单位,将取消其公益性岗位指标。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hzmsw.com/index.php/cms/item-view-id-304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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